最新消息News

現在位置:首頁最新消息最新消息
2023-08-23  1580

狂賀!本所協助陳先生涉犯詐欺及洗錢防制法案件獲屏東地院為不付審理裁定!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施行,該條文全文如下:
  • 第一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二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 第三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 第四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 第五項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項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該項法律之立法緣由主要是解決現行交付人頭帳戶者,通常均為經濟較為弱勢者,為求職或尋求貸款而遭詐騙集團利用提供交付帳號、帳戶,法務部特別立法解決此類大量詐欺案件,本所認為,若有明確之證據顯示提供帳戶、帳號者為受詐騙之情況下始提供帳戶,則依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無故交付帳戶罪),應先行政裁處告誡,五年內再犯者,方有刑責可言。除非提供帳戶時有收受對價或是有約定報酬,始有可能成立刑責。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原則及刑法從新從輕原則,應適用裁判時法,整體衡量刑罰對當事人之影響,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裁判時法律。
本案當事人陳先生因上動漫網購置鬼滅之刃之電影片,而遭詐騙集團利用操作提款機,致在不知悉其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為人頭帳戶之情況下,而有協助轉帳之行為,然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加上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經本所協助辯護,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堅定守護當事人之清白及權益

案號:屏東地院112少調261(112.8.22)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之個資,僅提供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