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文章:好雇主難得,但別好過頭!】
李律師基於多年的調解經驗,特撰寫「私房文章」分享:
受疫情影響,內需產業經濟不景氣,受限於政府政策,部分雇主經營出現瓶頸,既無法實施無薪假,又無單可接,遂只能透過資遣之方式來終止勞動契約。僱主們只能伺機等待景氣復甦之一刻,再招兵買馬。
部分勞工或許也受疫情影響,上班狀態不佳,屢遭客戶投訴,客戶遂向雇主反應,雇主希望勞工改善,然而有些問題或許是屬於精神、情緒、勞工個人因素,並非是一時給予時間即可立即改善上工。若經過調職、改善、溝通均無效,無奈之下,為了事業之有效長久經營,雇主可能不得不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勞工。此際,雇主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才能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惟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若個案事實符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法定要件,當然不會產生什麼法律問題。
然而,有些雇主或許注重勞工的年資,或許對勞工的付出有些情感上的不捨,當雇主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以協助勞工度過難關,但是,是否能夠保證勞工隨時可再復職或重新返回工作職位呢?(擔心勞工找不到適合的工作)
雖然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政府不應過度干預人民對生活、工作權的安排,然而,因為失業給付為政府給予人民之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要特別注意「詐領保險給付」的問題。
李律師在此呼籲不建議雇主,先讓勞工領取保險給付後,再讓勞工重返工作崗位。此舉極易造成勞保局之誤會,可能誤認雙方合意詐取失業給付,於領取失業給付完畢後再返回原工作職場受聘僱,無形中,將雇主給付工資之義務轉嫁由政府分擔,政府機關可能會以「惡意詐保」的有色眼鏡看待勞雇雙方,得不償失!
雇主也好,勞工也罷,均想安心立業,有個穩定的經濟收入。然而,有些雇主或許基於同情、善意,勞工或許不諳法律、渴望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便在未諮詢律師或事實不明之情況下,依勞方所願開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彼此之間要特別注意,嚴守法律的規則,不要讓善良的一方誤觸了法網,結果兩敗俱傷,孰輕?孰重!
受疫情影響,內需產業經濟不景氣,受限於政府政策,部分雇主經營出現瓶頸,既無法實施無薪假,又無單可接,遂只能透過資遣之方式來終止勞動契約。僱主們只能伺機等待景氣復甦之一刻,再招兵買馬。
部分勞工或許也受疫情影響,上班狀態不佳,屢遭客戶投訴,客戶遂向雇主反應,雇主希望勞工改善,然而有些問題或許是屬於精神、情緒、勞工個人因素,並非是一時給予時間即可立即改善上工。若經過調職、改善、溝通均無效,無奈之下,為了事業之有效長久經營,雇主可能不得不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勞工。此際,雇主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才能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惟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若個案事實符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法定要件,當然不會產生什麼法律問題。
然而,有些雇主或許注重勞工的年資,或許對勞工的付出有些情感上的不捨,當雇主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以協助勞工度過難關,但是,是否能夠保證勞工隨時可再復職或重新返回工作職位呢?(擔心勞工找不到適合的工作)
雖然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政府不應過度干預人民對生活、工作權的安排,然而,因為失業給付為政府給予人民之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要特別注意「詐領保險給付」的問題。
李律師在此呼籲不建議雇主,先讓勞工領取保險給付後,再讓勞工重返工作崗位。此舉極易造成勞保局之誤會,可能誤認雙方合意詐取失業給付,於領取失業給付完畢後再返回原工作職場受聘僱,無形中,將雇主給付工資之義務轉嫁由政府分擔,政府機關可能會以「惡意詐保」的有色眼鏡看待勞雇雙方,得不償失!
雇主也好,勞工也罷,均想安心立業,有個穩定的經濟收入。然而,有些雇主或許基於同情、善意,勞工或許不諳法律、渴望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便在未諮詢律師或事實不明之情況下,依勞方所願開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彼此之間要特別注意,嚴守法律的規則,不要讓善良的一方誤觸了法網,結果兩敗俱傷,孰輕?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