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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7

狂賀!本所代理達宏公司清償債務事件獲屏東地院勝訴判決!

原告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起訴主張: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國有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均為伊所管理,卻遭被告(達宏公司)自民國105年7月起至111年10月止無權占有,雖被告已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仍應繳納前開期間之使用補償金計新臺幣(下同)1,205,214元及利息等;經伊前已函請被告繳納,均未獲置理,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本所協助被告公司代理上開民事一審訴訟程序,主張原告無法舉證被告有占用之事實,經屏東地院判決被告勝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113.12.17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