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8 571
本所協助黃先生定應執行刑事件向最高法院抗告成功!
本件黃先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共13罪,其中1至10罪因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而告定讞,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定執行刑11年6月確定。另第11至13罪名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雄分院審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判決有罪並個別定宣告刑確定,但更一審判決就11至13罪之宣告刑較原一審判決之宣告刑為低,宣告刑之加總亦為低。嗣經檢察官將前裁定(應執行刑11年6月),與另案更一審判決之三罪聲請合併定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6年10月(後裁定),顯然較上訴審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14年6月為重,而有牴觸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疑慮,且侵害被告聽審權。經本所協助將後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審酌抗告有理由,並撤銷原裁定,發回重新更為裁定。
關於合併定應執行刑的問題較為專業且複雜,且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之效力無異,故若有此類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案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33號裁定(113.7.17宣判)
法律教室:
關於合併定應執行刑的問題較為專業且複雜,且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之效力無異,故若有此類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案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33號裁定(113.7.17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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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聽審權之具體內涵,包含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注意權等權利,主要目的是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避免突襲裁判。亦即法院就被訴犯罪嫌疑、罪名或訴訟進行中已浮現包含科刑資料之爭點,使被告知悉及有如何證據可能證明(請求資訊權),被告於知悉相關證據或資訊後,有陳述、辯明之機會,於對被告作出不利益決定前,讓被告陳述其意見(請求表達權);而法院就被告之陳述及表達,在判決中說明憑以認事用法之依據及理由(請求注意權),始能謂已保障被告之聽審權(參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意旨)。
相關案例受刑人之聽審權遭剝奪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受理,如有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與本所聯繫。
相關案例受刑人之聽審權遭剝奪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受理,如有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