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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1996

狂賀!本所協助曾先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獲高雄地院判決勝訴!

當事人曾先生委託本所請求對相對人潘小姐請求遷讓房屋,相對人以當事人之父親生前有請律師見證聲明書,聲明內容略以將某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租金收取權由相對人收取,據此主張其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惟經本所抗辯該聲明書的內容標的不夠特定、具體,且有無贈與租金收取權之意思表示合致亦有不明,縱使屬於贈與契約,亦屬定期給付贈與,高雄地院判決採納我造主張判決當事人勝訴,相對人應依不當得利法則返還所收取之租金,並將地上建物全數返還予當事人。

案號:高雄地院110年訴字第653號民事判決(11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