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2 1798
李律師獲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邀請分享性平講座—談性與法律的距離
李律師繼去年獲高雄餐旅大學邀請分享關於性別平權之議題,今年(5月10日)再度獲該校邀請分享性平講座課題給大一新鮮人,這次講座課程加入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提醒同學要懂得保護自己,尤其遇到恐怖情人或遭他人跟蹤、騷擾時該如何應對,期許校園治安無死角,懂得保護自己也同時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權。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8項行為包括: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 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民眾遇到此類問題,可向警察機關報警,警察必須開立書面告誡單,若行為人兩年再犯,法院可核發保護令。甚至,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跟蹤騷擾」或「違反保護令」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此種預防性羈押之介入,或可及早避免造成憾事,至於實務運作是否能有效發揮跟騷法保護弱勢被害人之立法旨意,其成效及運作如何仍有待觀察與努力。
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是,因為跟騷法僅限於處罰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故關於私人間之債權債務糾紛、家人、上司、狗仔隊或因宗教、種族等因素而為之跟蹤騷擾,並不在該法所處罰之範圍內,遇到此種問題,應回歸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民法規定來予以適用。民眾若要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依目前法令,必須先向警察機關報案,而由警察機關依法開立書面告誡單後,行為人仍違反書面告誡之內容,被害人才可向法院進一步聲請保護令,或許可能會質疑,為何民眾不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而須等待警察機關先行開立書面告誡單後等待行為人不遵從,才能聲請保護令?但因立法機關既已考量比例原則及對行為人權利侵害之態樣、民眾利用保護令之制度效益而設計此種制度,此際,即有賴於警察機關之積極執法,才能有效嚇阻犯罪。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8項行為包括: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 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民眾遇到此類問題,可向警察機關報警,警察必須開立書面告誡單,若行為人兩年再犯,法院可核發保護令。甚至,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跟蹤騷擾」或「違反保護令」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此種預防性羈押之介入,或可及早避免造成憾事,至於實務運作是否能有效發揮跟騷法保護弱勢被害人之立法旨意,其成效及運作如何仍有待觀察與努力。
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是,因為跟騷法僅限於處罰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故關於私人間之債權債務糾紛、家人、上司、狗仔隊或因宗教、種族等因素而為之跟蹤騷擾,並不在該法所處罰之範圍內,遇到此種問題,應回歸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民法規定來予以適用。民眾若要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依目前法令,必須先向警察機關報案,而由警察機關依法開立書面告誡單後,行為人仍違反書面告誡之內容,被害人才可向法院進一步聲請保護令,或許可能會質疑,為何民眾不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而須等待警察機關先行開立書面告誡單後等待行為人不遵從,才能聲請保護令?但因立法機關既已考量比例原則及對行為人權利侵害之態樣、民眾利用保護令之制度效益而設計此種制度,此際,即有賴於警察機關之積極執法,才能有效嚇阻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