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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1564

狂賀!本所協助曾先生代理民事二審返還所有物事件獲二審法院勝訴判決定讞!

當事人曾先生被相對人持當事人父親生前片面草擬之一紙聲明書,主張其對父親生前所出資建造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具有租金收取權,且可持續收取租金至百年。經本所協助民事一審代理、二審代理均獲勝訴判決,法院不採信對造片面主張,反而認為對造及其聘請律師所見證之聲明書有諸多瑕疵,故認為不能僅憑其律師見證之聲明書內容而認為相對人已取得租金收取權。

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10號(112.4.18)
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3號(11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