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7 1839
狂賀!本所協助代理簡先生民事給付委託費用(違約金)事件獲臺中地院勝訴判決!
本所代理當事人簡先生。簡先生(被告)與某創意行銷企業社(原告)簽約,由企業社為當事人尋覓貸款申請機構,約定應於簽約後30日内,為當事人(被告)取得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内與合於約定條件之貸款核准方案,被告應於企業社完成任務後,給付約定之委託費用。嗣該企業設於112年1月3日通知當事人已取得訴外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核准貸款2,500,000元額度,並提醒被告應支付委託費用。
被告來本所諮詢表示,簽約後反悔,不願繼續委託代辦貸款公司協助申請貸款事宜。接受本所律師協助於112年2月2日以適用消保法審閱期間條款及違約金過高為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系爭委託書,並拒絕支付費用。企業社主張當事人貸款目的係為整合債務,非屬最終消費,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且企業社已完成受託任務並報告顛末,當事人應支付委託費用375,000元(計算式:2,500,000元×15%=375,000元),另被告未於貸款核准後2日内支付委託費用,原告得再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及律師費40,000元,計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5,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5,0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來本所諮詢表示,簽約後反悔,不願繼續委託代辦貸款公司協助申請貸款事宜。接受本所律師協助於112年2月2日以適用消保法審閱期間條款及違約金過高為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系爭委託書,並拒絕支付費用。企業社主張當事人貸款目的係為整合債務,非屬最終消費,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且企業社已完成受託任務並報告顛末,當事人應支付委託費用375,000元(計算式:2,500,000元×15%=375,000元),另被告未於貸款核准後2日内支付委託費用,原告得再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及律師費40,000元,計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5,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5,0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案經兩造調解不成,相對人提起民事賠償,經本所代理民事訴訟程序,獲臺中地院判賠我造全部勝訴,故當事人毋庸支付任何違約金予代辦貸款公司。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9號(宣判日112.11.23)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9號(宣判日1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