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414
狂賀!本所協助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調任事件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定讞!
本所代理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關於調任處分適法性事件擔任一審行政訴訟代理人,案情是涉及主管將職員調任處分是否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3款之法律適用問題,以及調任處分做成前是否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海洋局調任處分適法,故駁回原告之訴。(此案原告未聲明上訴,已判決定讞)
爭議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號(113.06.20宣判)
爭議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號(113.06.20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