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5 28
狂賀!本所協助八位原住民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獲臺北地院勝訴判決!
當事人諾瓦等八人與原告簽訂台灣彩券合作經營契約書,原告表示願每個月給付一名被告一萬元,契約存續期間為十年,合作內容為原告協助被告(當事人等八人)辦理合作經營投注站業務,營業稅之繳納、被告因合作事件所產生之個人所得稅額由原告負擔等。但當事人等八人事後認為遭原告欺騙,認為原告明知其非台彩公司人員,與被告等八人簽約將使被告違反經銷證不得轉讓之規定遭台彩公司取消經銷商資格之風險,原告仍誆稱其是代表台彩公司協助被告就業,導致被告誤認為原告是基於善意而協助被告等開立彩券投注站。嗣被告等八人認為上開合作經營契約書就契約成立必要之點意思表示未一致,主張契約不成立;若契約成立,則主張受詐欺故依法撤銷意思表示。原告認為被告無故毀約,向法院提告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損害賠償。本所經代理被告等八人民事一審訴訟程序,證明該契約因欠約意思表示合致而契約不成立,且原告是以詐術方式誘使被告簽訂系爭契約,復無法舉證受有損害之事實,上開主張獲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勝訴,駁回原告之訴。
李律師表示,此種彩券行合作經營契約實務上並非罕見,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人士均得申請辦理經營彩券經銷商資格,然有心人士對於此行業認為有利可圖,遂與上開具備申請取得經營彩券經銷商資格之人士簽訂合作契約,實際上由非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人士來經營彩券行,而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人士只取得每月一定數額之授權金,此種合作契約存有隨時因違反經銷證不得轉讓之規定而遭台彩公司註銷經銷商資格之風險,提醒民眾簽約前務必注意,且若因此違約,或中途想自己開設經營彩券行,將面臨高額違約金求償之風險,簽約務必謹慎考慮,律師不建議與他人簽訂此種合作經營契約。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113.11.29)
李律師表示,此種彩券行合作經營契約實務上並非罕見,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人士均得申請辦理經營彩券經銷商資格,然有心人士對於此行業認為有利可圖,遂與上開具備申請取得經營彩券經銷商資格之人士簽訂合作契約,實際上由非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人士來經營彩券行,而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人士只取得每月一定數額之授權金,此種合作契約存有隨時因違反經銷證不得轉讓之規定而遭台彩公司註銷經銷商資格之風險,提醒民眾簽約前務必注意,且若因此違約,或中途想自己開設經營彩券行,將面臨高額違約金求償之風險,簽約務必謹慎考慮,律師不建議與他人簽訂此種合作經營契約。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1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