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8 2345
本所協助吳○中先生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獲法院宣告緩刑!
當事人基於好心,遭友人慫恿提供其身分證明文件供其製作不實之買賣契約書,辦畢買賣登記,以此借名登記之方式將不動產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貸款所得之款項再由該友人自行運用。事後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對該友人提起刑事背信罪之告訴。然而,實情是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因信用不佳,將其名下之不動產借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經過友人牽線,該第三人再將不動產移轉過戶之當事人吳先生名下,友人再慫恿吳先生製作不實之買賣契約書,再將不動產又移轉至其他人名下,以此輾轉方式設定二胎貸款。如此迂迴之方式除構成背信之外,借名登記之人頭會單獨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名。經本所協助辯護後,幸蒙法院採納辯護主張,網開一面,當事人已獲得法院判決緩刑,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李律師提醒,切勿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供他人設定抵押、辦畢過戶登記,在不了解背後的來龍去脈之下,可能誤觸刑責而不自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案號:高雄地院110年度簡字第3874號刑事判決(111.5.30裁判)
備註:緩刑為恩惠措施,需具特別事由,並非通常情狀。
李律師提醒,切勿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供他人設定抵押、辦畢過戶登記,在不了解背後的來龍去脈之下,可能誤觸刑責而不自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案號:高雄地院110年度簡字第3874號刑事判決(111.5.30裁判)
備註:緩刑為恩惠措施,需具特別事由,並非通常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