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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224

狂賀!本所協助陳先生涉犯偽證案件獲高雄地檢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陳先生遭他人提告涉犯偽證罪嫌,經本所協助偵查中辯護,已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

法律知識: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其中,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細繹之,苟其事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僅因其陳述之虛偽,而即對之科刑未免失之過酷,是以上開法條加此特別構成要件,以限定虛偽陳述之範圍。」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355號不起訴處分(1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