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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354

狂賀!本所協助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重劃事件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勝訴定讞!

當事人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相對人主張對於高市府公告高雄市第71期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配結果不服,以107年4月24日陳情書提出異議,經高市府107年5月3日函復,並主張已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第4項進行查處。惟相對人不認高市府上開107年5月3日函復為查處性質,後續提出一連串之陳情事件,並主張市府未依法召開調處、裁決程序等,請求撤銷107年5月3日函及訴願決定,並請求市府就人民陳情書提出之異議,做成查處或調處之處分。

本件爭議重點在於幾個地方:
一、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第4項裁處之概念?裁處本質上是否為行政處分?
二、裁處函無救濟期間之教示?則提起訴願時要如何起算救濟期間?
三、人民若未對裁處函(處分)本身提起救濟,事後雖有提出陳情,行政機關對於陳情的答覆是否為行政處分?或只是單純之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

由於市地重劃事件非常複雜,本所目前承辦多起市地重劃事件均獲法院勝訴判決,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歡迎有興趣的民眾約所洽詢。

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0號裁定(113.11.21裁判)
一審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7號裁定(113.3.14裁判)
《一、二審均為本所代理,均獲勝訴判決。》

其他土地重劃事件本所代理之勝訴裁判
涉及公辦市地重劃與自辦市地重劃的爭議
一審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14 號判決(109.9.17裁判)
二審案號: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151 號判決(111.12.22裁判)

涉及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111、237.18、241.1 條(103.06.18)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23、126 條(104.12.30)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6、7、14、16、30、31、32、39、52 條(104.07.13)
                 都市計畫法 第 17、19、26 條(104.12.30)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58、60 條(106.05.10)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94.06.10)


市地重劃事件衍生之損失補償(本所一審代理、二審協助機關代撰書類之勝訴裁判):
一審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5 號裁定
二審案號: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301 號裁定(113.1.11裁判))

涉及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0、120、126 條(104.12.30)
                 行政訴訟法 第 4、8、107、189 條(10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