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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30

狂賀!本所協助曾先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獲高雄地院勝訴判決!

當事人曾先生委託本所向房客請求遷讓房屋,起因於當事人的父親先前與房客已於法庭上成立調解,約定滿三年後,第四年租金應加計7.5%。惟房客事後卻無故拒絕履行承諾,刻意給付不足額之租金,又轉租予第三人,當事人無法與房客展開善意協商下,委託本所尋求協助,經本所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給付租金等,獲高雄地院勝訴判決。

案號:高雄地院113年度雄簡字第2102號(1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