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4 57
狂賀!本所協助劉女士涉犯動物保育法案件獲屏東地院無罪判決!
當事人劉女士被指控在其住家附近灑下老鼠藥,意圖毒死告訴人飼養之犬隻。經本所協助辯護,釐清案件始末,主張犬隻之死亡與劉女士撒下老鼠藥之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且並無科學證據、抽血檢測、檢剖報告可證明告訴人之犬隻死亡結果是來自於誤食老鼠藥所致,屏東地院採納本所主張,判決劉女士無罪。劉女士在住家附近灑下老鼠藥之行為雖有不該,然也賠償告訴人合理損害,然而,斷不能因為片面推測而誣指被告應對犬隻之死亡負刑事犯罪責任。畢竟,在無證據得以證明之情況下,且犬隻之死亡無法排除是疾病或其他原因所致時,更應理性客觀地看待事件本質,以避免冤枉他人。
案號:屏東地院113年度易字第785號刑事判決(裁判:113.11.18)
案號:屏東地院113年度易字第785號刑事判決(裁判:1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