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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1964

本所協助00議會前秘書長吳先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當事人吳先生為前00議會秘書長,其退休後,以臨時人員身分繼續襄助議長處理行政事務,擔任臨時人員職務期間,遭檢察官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起訴,經本所一審辯護後,認為本案與貪污治罪條例無涉,因當事人不具公務員身分資格,縱使違法也應論以普通刑法詐欺取財罪即可。此法律意見幸獲屏東地院採納。檢察官不服,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所二審辯護並維持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主張,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採納,並維持緩刑宣告。當事人免其牢獄之災,其三十餘年的公職年資也能保住,生活至少能繼續維持原本軌道。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156號(11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