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6 914
本所協助黃先生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獲雄檢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為某電器行負責人黃先生,遭電器行客戶之家屬質疑黃先生與該客戶有僱傭關係。源於該客戶向某電器行訂購冷氣後,再自行將冷氣售出,但發票卻以電器行名義開立給公家機關。該客戶於安裝冷氣過程中不慎摔落,家屬主張電器行為該客戶之雇主,要求當事人負過失傷害刑責。經本所協助偵查中辯護,釐清事實,證明當事人與該客戶之傷害結果之間並無任何因果關係,且被告與被害人間確實不存在僱傭關係,告訴人恐是對事實出於誤解而提起告訴,本案已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避免冤抑。
案號:高雄地檢署113年偵字第7088號不起訴處分(113.3.26)
由於偵查不公開,故不予刊登不起訴處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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