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7 31
狂賀!本所協助春O綠能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獲高雄分院勝訴判決!
當事人為春0綠能公司,藉由劉0樺女士穿針引線與大陸熟果公司簽訂銷售金鑽鳳梨合作契約。契約簽訂後,當事人於110年2月至4月間依照合約陸續銷售金鑽鳳梨予熟果公司,熟果公司在大陸地區藉由通路販售金鑽鳳梨。詎料,熟果公司竟積欠其中四期果款共計228萬餘元,而劉女士也在兩家公司的合作契約上以連帶保證人的身分簽發本票擔保果款之給付。嗣當事人春0綠能公司不知道該如何追償該筆大陸公司積欠貨款,經本所評估研究相關法令,並擬定訴訟策略後,當事人先委託本所對劉女士代發存證信函並聲請假扣押、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以票據債務人的身分擔保貨款之給付,同時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 )第71條規定,劉女士應與熟果公司負連帶責任。本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准予我方聲請假扣押之裁定,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我造當事人全部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所協助民事二審代理程序,就請求給付積欠貨款228萬餘元部分,再次獲得二審法院判決我造勝訴。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86號(114.2.12宣判)
第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