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5 1566
狂賀!本所代理油0公司遭台電起訴追繳不正利益案獲桃院地院勝訴判決!
台電公司(招標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59條及不當得利為由向當事人油○公司追繳不正利益2倍,即新台幣1200萬元。按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第1項)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我造當事人縱有支付佣金予代理商,也不必然等於該當政府採購法第59條之構成要件,招標機關仍應證明廠商契約價格溢出一般合理價格,若不能證明,仍不得援引上開條文要求廠商給付不正利益之2倍數額,避免對廠商過於嚴苛。法院採信本所法律上主張判決我造全部勝訴。
判決理由摘錄:
觀諸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明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是廠商須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且「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實係因廠商願支付他人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衡情必將其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計入成本估價,致契約價格溢出一般合理價格,或其因契約所獲得之利益超過正常之利益,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採購原則,並確保採購品質,同條第2項因而規定機關得將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判決理由摘錄:
觀諸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明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是廠商須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且「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實係因廠商願支付他人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衡情必將其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計入成本估價,致契約價格溢出一般合理價格,或其因契約所獲得之利益超過正常之利益,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採購原則,並確保採購品質,同條第2項因而規定機關得將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