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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藥物注射違反藥物仿單致死案!】

【藥物注射違反藥物仿單案】(李衣婷律師承辦案件,高雄分院105年醫上字第3號判決要旨)
本件家屬二審委託本律師對高雄榮總醫院屏東分院提告,主張老翁因遭護士施打藥物後即口吐白沫、休克,故質疑因藥物注射不當而屬醫療糾紛。老翁事後雖經CPR手術救活,但已成植物人狀態,經一年後始逝世。家屬原委任律師對醫院提起刑事過失致死,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均獲不起訴、敗訴,醫院表示是因老翁本身有缺血性腦中風,故因中風引起之口吐白沫、休克,並非因藥物引起。
李衣婷律師接受委任後,即自行研讀病歷,發現護士注射藥物之方式違反仿單記載,本來應以注射逾60分鐘的方式完成,卻在短短6、7分鐘內快速注射完畢。又根據仿單記載,若快速注射可能引起過敏性休克、昏迷、失去意識;李律師另從老翁大腦電腦斷層掃描影像發現,老翁的缺血性腦中風的位置、範圍不致引起其臨床上之表現(口吐白沫、休克),故大膽推論是因藥物注射不當致死,本案屬於典型的醫療糾紛,卻遭醫師以醫療資訊優勢曲解為老翁死於自身疾病—腦中風。經過漫長的鑑定程序,李律師要求法院重新鑑定(以前的鑑定報告均不可採信,沒有釐清真正的因果歷程),幸經法院採納,而使本案真相告白,以告老翁在天之靈,並還家屬公道。
本案已經最高法院判決家屬勝訴定讞,醫院也已賠償完畢。本案可謂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醫糾案件。

判決要旨:依事件發生始末及被害人注射藥劑前後之身體狀況,客觀上已足認藥劑之注射與其病症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醫院提出反證排除二者之因果關係;如醫院未提出其他足資排除該因果關係之證據資料,則不得抗辯被害人之病症與藥劑之注射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註:本案業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03號裁定駁回醫院方上訴而告定讞(裁判日期:1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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