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8 95
狂賀!本所代理華南銀行損害賠償事件獲橋頭地院勝訴判決!
華南銀行委託本所為代理人,相對人原為華南銀行北高分行的退休職員,於退休後向華南銀行主張於北高分行任職期間受有職場霸凌,對北高分行主管及華南銀行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本所協助華南銀行及北高分行主管民事一審代理後,釐清職場霸凌之相關要件與「主管基於監督指導之責而對下屬為相關指正、改善措施」顯屬二事,為避免內部控制制度失靈、降低員工執行相關業務時之作業疏失,主管布達相關措施以提醒下屬應為一定之改善措施,不能與職場霸凌相提並論,否則企業自治與人事管理、公司維運機制可能失衡,不一定有助於企業之成長。本件經橋頭地院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並無職場霸凌之情事,還當事人一個清白與公道。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115.03.02宣判)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115.03.02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