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4 1645
狂賀!本所協助職災勞工家屬向雇主求償協商獲得合理的賠償金額!
當事人為吳小姐,其丈夫因發生職業災害死亡,經本所協助向法院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民事賠償事件,計算相關求償項目、金額,協助勞工家屬與雇主協商、溝通,終以新臺幣854萬元達成和解。至少讓被害家屬經濟無虞,繼續好好地生活。
案例事實簡述:
案例事實簡述:
被害人鄭00於民國113年2月起起受僱於被告00工程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因被告00營造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承攬訴外人大來重工有限公司之「大來重工廠房新建工程」,並將其中「鋼構工程」部分轉由00公司承攬。成懋公司於113年4月16日指派訴外人鄭00至「大來重工廠房新建工程」進行鋼構梁柱接頭之電焊接合作業,於當日11時許,鄭00自工地現場北側2樓墜落至地面,造成頭部受到撞擊,鄭00經現場其他施工人員呼叫救護車緊急送醫後,仍於同日22時16分於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宣告死亡。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13年4月17日(113年5月1日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補發)作成相驗屍體證明書,其中記載鄭00死因為「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創傷性休克、先行原因:多發性外傷及工作中高處跌落」。
關於本件原因事實所涉之過失致死罪嫌部分,現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他字第1695號刑事案件偵查中。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3年6月17日作成「大來重工廠房新建工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其中第七點災害原因分析略以:「雇主使勞工鄭00於高度7.2公尺之梁柱接頭處進行鋼構電焊作業時,對於作業處之鋼梁,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且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勞工作業及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導致罹災者鄭00自鋼梁墜落至地面,造成傷重死亡。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一)直接原因:罹災者從事鋼構電焊作業時,自高度7.2公尺之鋼梁墜落至地面,導致傷重死亡。(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1.對於高度7.2公尺之鋼梁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2.對於進入營繕工程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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