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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125

狂賀!本所協助劉小姐請求侵害配偶權事件獲得高雄地院勝訴判決!

本所代理劉小姐向侵害配偶權之人向法院起訴,獲得高雄地院判決賠償新臺幣35萬元整。夫妻之一方究竟是否享有配偶權,近年來法院裁判見解不乏出現否定的聲音,本所主張婚姻關係制度之建立受民法及憲法所保障,在此制度之運作中,基於婚姻而產生對配偶之忠誠義務,此忠誠義務毋寧是基於身分關係而來,在此情境下,配偶權之存在應屬於憲法第22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此為律師認為較合理之解釋。

李律師認為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將刑法通姦罪除罪化,此是因為性自主決定權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與人格尊嚴之維護密不可分,若為懲罰婚姻關係中配偶之通姦行為,而賦予通姦行為具備可罰性基礎,對於公益之維護而言,似無助益,亦即成效不彰,甚至無助於婚姻制度之維持。故依照比例原則審查通姦罪之規範目的、制裁手段、懲罰效果,有違反侵害最小原則之失衡瑕疵。其實,通姦罪除罪化之結果,不等於可將配偶權受婚姻制度性保障之客體地位抽離,也不影響忠誠義務仍是婚姻制度中賴以維繫夫妻情感基礎之基石

節錄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

按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系爭規定一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致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是系爭規定一對行為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整體而言,實屬重大。況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然因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是系爭規定一之限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

案號:高雄地院114年度鳳簡字第24號(114.8.6確定),當事人已獲得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