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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677

狂賀!本所代理黃女士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獲高雄地院勝訴判決確定!

本所代理黃女士及葉女士(即原告)向尖美D.C社區提起確認區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訴訟,獲高雄地院勝訴判決!

原告主張:
原告均為尖美D.C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其中原告黃0花所有之建物屬系爭社區之別墅區、原告葉0華所有之建物則屬系爭社區之店面區。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召開113年度區權人大會(下稱系爭區權會),於系爭區權會中通過如附表所示之3項決議(下合稱系爭決議)。被告第一次所提之系爭區權會會議紀錄,原未記載出席數,經原告委請律師提出存證信函質疑後,第二次所提出之會議紀錄,方增加記載「表決前經清點在場人為191人,下列各議案表決如未再次提出清點人數,則依191人數為表決依據」(下稱系爭出席人數記載)。而系爭社區組織章程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3條第9項固有規定區權人決議之成立要件,其有約定可適用該條項成立要件之決議,係「除本條例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外」之決議事項;再參以系爭規約於88年9月18日第一次修訂後,該條項即未經修正,故該條項所稱「除本條例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外」之決議事項,應係指系爭規約修訂當時所施行之「84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84年公寓條例)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外」之事項。而依84年公寓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關於規約之訂定或變更,應有區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下稱區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下稱特別定足數)以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之同意(下稱特別決議數)為其要件。又系爭社區全體戶數為328戶,以328人為全體區權人數,2/3以上出席人數即至少要219人,縱認系爭出席人數記載之191人為真,其出席人數亦未達上開規定,更遑論依出席簽到簿,尚有22人之簽名有疑義而應剔除。是系爭決議之成立要件不備,應不成立等語。此案獲高雄地院判決區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確定。

案號:高雄地院114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1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