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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69

狂賀!本所協助張先生因車禍案件受傷獲得合理且滿意的損害賠償!

張先生因車禍受傷,相對人雖有保險公司協助轉嫁損害責任,但保險公司遲遲不願就勞動能力減損、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復健治療必要性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當事人從事外送員,薪資雖非固定,但也能透過平均法而計算不能工作之損失額,委託本所向高雄地院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一審訴訟,經本所協助向法院聲請囑託醫院鑑定、爭取合理的損害賠償範圍、項目與金額,並積極與相對人保險公司協商,最後以新臺幣113萬元整與對方達成和解(不扣除先前已給付之強制險),當事人甚為滿意,特給予本所支持與肯定!

李律師提醒:
不能工作損失、復健治療必要性、頻率與次數等計算,均需要有專業醫師評估並提出醫學上的說明,始能獲得法院採信。而勞動能力減損與不能工作之損失,於法律上屬於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工作之損失是指因車禍事故受有自車禍發生時起至一段時間內需要休養、治療而無法繼續提供勞務,此段期間因無法獲取工資,而導致因通常計畫可取得之工資因無法提供勞務而無法獲取,屬於消極損害之一種態樣。
勞動能力減損,本質上屬於積極損害之範圍,已屬侵害身體、健康權,進而導致因身體、健康法益受有損害,而無法像事故發生前一樣而提供百分之百的勞動能力。因勞動能力之提供產生減損或喪失,故需要由專業醫師評估究竟是減損或喪失若干之程度(可能為1%,亦有可能100%),進而去評價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再計算至強制退休年齡此段期間之損害,從勞動能力減損的面向觀察,同時具有消極損害的性質。原本可獲得百分百的工資(投入百分百的勞動能力),但因勞動能力減損或喪失導致無法投入百分百的勞動能力,進而經由規範評價量化成工資額應有相對應之比例減少。在損害賠償的案件,所內律師均會特別評估當事人的損害態樣,再提供適合的法律分析與建議。

評論張貼日期:11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