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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43

狂賀!本所協助朱先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獲高雄地院勝訴判決!

當事人朱先生於民國114年1月9日、同年月15日陸續至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處接受「保險商品說明/銷售人員」職缺之面試,並於114年1月17日接受被告公司電話面試,同日下午經被告人資以電子郵件寄發錄取通知予原告,約定由原告於114年2月3日至被告公司高雄電銷通訊處報到並提供勞務,每月固定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8,590元,另有不固定之業績獎金。原告於114年1月20日前往第一銀行三民分行開設薪資轉帳帳戶,並前往邱外科醫院進行勞工健康檢查,是原告於接獲錄取通知後,為配合被告新進人員報到通知書上所載事項,已有為相關必要程序,足見兩造間於114年1月17日已合意成立勞動契約。被告公司於114年1月23日以電話通知原告,因原告未誠實告知原告與訴外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間前有民事訴訟(即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20號案件,下稱另案訴訟,本所代理協助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故被告決定取消原告之錄取資格。原告於收受被告公司人資廖俊詒前開取消錄取資格之通知後,立即於電話中對被告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表達異議,並於同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告公司人資廖俊詒表達拒絕接受被告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且仍會在114年2月3日至被告高雄電銷通訊處報到並提供勞務,然被告公司人資均置之不理,嗣原告於114年2月3日至被告公司高雄電銷通訊處報到時,原告致電予被告公司人資,然遭其拒絕原告報到,故原告於同日即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當事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被告拒絕,故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當事人來委託本所對被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按月給付工資,獲得高雄地院勝訴判決。

李律師分析:
本件爭點在於資方對勞方發出錄取通知後,勞方也按照資方要求去健檢、至銀行開立新轉帳戶,嗣後資方拒絕勞方於報到日提供勞務,此種情況,僱傭契約成立之時點為何?
若僱傭契約已成立,則資方能否於事後以勞方曾與先前雇主(國泰人壽)有訴訟在案,故拒絕錄取?
此案例涉及資方之錄取通知是否等於雇傭契約之承諾,當資方通知勞方來面試,且事後發出錄取通知,錄取通知之意思表示送達勞方時,此際已成立僱傭契約,故勞資雙方即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資方要事後終止勞動契約,即必須取得法定資遣或解雇事由,否則應受相關勞動法令之限制,以維勞方之權益。

本案判決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115.04.02)
對國泰人壽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原告勝訴判決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1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