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9 541
狂賀!本所代理張先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獲臺北地院勝訴判決定讞!
當事人張先生,於111年4月8日上午在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之南京公寓公車站欲搭乘公車,由鄭0良駕駛公車停靠公車站時,於張先生甫踏上公車車門階梯尚未站穩之際,鄭0良未確認張先生有無確實站穩於系爭公車車內,旋即關閉車門並起步行駛,導致張先生遭緊閉之車門碰撞彈出車外並摔落地面,右腳受有嚴重右側內踝骨折及右側後踝骨折等傷害,經臺北地院判賠38萬8728元,當事人不服損害賠償金額過低,委託本所提起上訴,經臺北地院二審合議庭判鄭0良及首都客運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張先生25萬6066元,合計64萬4794元整,二審已定讞。
一審判決:臺北地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404號(113.12.19收受判決)
二審判決:臺北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85號(114.10.28收受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