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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558

狂賀!本所代理梁先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獲高雄地院勝訴判決!

本所代理梁先生即原告向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均不存在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梁o雄於95至96年間陸續向訴外人吳o峰借款共計200萬元(詳細借款時間、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下稱系爭借款),梁0雄並於96年7月2日以其名下系爭不動產為吳0峰設定系爭抵押權後,陸續已將系爭借款清償完畢,然吳0峰遲未配合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即於109年6月17日死亡,由被告繼承系爭抵押權,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梁0雄於113年3月14日死亡,由梁0銘繼承分割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是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系爭抵押權因具從屬性而失其附麗,亦不復存在,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原告梁0銘所有系爭不動產於96年7月2日設定登記之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本案經高雄地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

案號: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宣判日期1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