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交管人員未依交通維持計畫設置相關安全管制措施,致生車禍,仍應負責!】
當事人駕駛自用大貨車,因呼氣酒精濃度超越酒測標準,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死人,然行經路段適逢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管理處及施工單位,未依交通維持計畫設置相關安全管制措施(車向雙向通行分流之措施),剛好一名自用小客車駕駛因不明當地施工路段而誤闖對向車道(即當事人駕駛車道),當事人閃避不及,導致騎乘機車在自用大貨車旁之被害人,遭該大貨車因向右偏駛(閃避對向車道之自小客車)閃避不及而撞上路旁柵欄當場死亡。此種情況屬於「複數因果關係」之情形,也就是一事故之發生原因存有2個以上的因果關係(例如違規駕駛和交通指揮之疏失),不能單純僅看造成事故發生之最近原因。因被害人家屬認為全部肇事責任均應由自用大貨車之駕駛承擔,但經本所向警方調閱相關交通維持計畫後,並協助當事人聲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將水公司及施工單位人員未依交通維持計畫進行施工一事告發並作為肇事責任原因之基礎事實,不僅能協助被害人取得多方之合理賠償,也能將肇事責任合理公平地責由真正的行為人(包含駕駛及施工單位)來共同承擔。雖然檢察官原本孤意認定當事人酒駕即屬不對,施工單位縱使有交通指揮之疏失也對因果關係無影響,但經本所極力協助偵查中辯護後,確認自來水公司及施工單位均應承擔部分過失責任,當事人承擔其依法應負擔之過失責任,駕駛人縱使有錯也不應承擔施工單位之過失責任,此一法律見解經檢察官採納,如此一來,不僅對被害人增加一道賠償之途徑(可向自來水公司求償),也能讓全部加害人均依法承擔合理相對應之刑責,家屬也較能理解車禍發生之緣故,俾促進修復式司法(指讓被害人和加害人能在理性、對等之情形下就某事件之發生進行有效之對談,恢復破裂之關係)之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