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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生遭違法退學案】

【軍費生遭違法退學案】(本律師承辦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6台上553判決要旨)
軍費生因故遭退學,致不能履行其契約義務者,當就其應負賠償責任之原因,具有可歸責之事由,始負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因此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乃進而有給付違約金之責。而軍費生關於其就遭受退學不具可歸責事由之主張,與應否負擔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關係至切,法院應就此部分主張是否可採,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認定之,並將其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未敘明理由記明於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事。
註:本案長期協助當事人與學校溝通、協調,學校已撤回公費返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