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攻略:不拜拜不給獎金?!】
民眾詢問:公司每天都有宗教活動並規定宗教活動出席率綁定考績分數,考績分數又綁定年終獎金,請問這樣公司有沒有宗教歧視跟差別待遇?
(本法律問題經刊登於經濟部中小企業法律諮詢網110.9.5)
李律師分析:
一、由於題意並未明確敘述宗教活動的具體內容,例如是回教、基督教、佛教等,是什麼樣的活動而需強制勞工參與,所以在判斷上無法直接明確斷定是與宗教活動有關,或是涉及宗教歧視或隱藏歧視的問題。
二、參酌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此一規定,則依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關於宗教歧視比較明顯的例子,例如:雇主堅持要信奉回教之外籍勞工吃豬肉、雇主規定受僱者在上班時一定要祈禱讚頌、宗教社團要求受僱者自動捐獻薪水之一定比例給教會,以及學校教師因宗教信仰不同而被開除等。
四、若公司強制勞工須參與宗教活動並依此作為考績獎金、年終獎金之核發標準,確實有可能構成宗教歧視而違法。就業服務法是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不遭工作能力以外之因素而受歧視,關於宗教之問題,涉及個人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故雇主不宜將個人對宗教之喜好而強諸在員工身上。例如強迫中元普渡拜拜等,雇主宜開放員工自由參與,而非強制員工持香參拜,以免涉及構成宗教歧視遭裁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