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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老師涉嫌和誘案】

【補習班老師涉嫌和誘案】(本律師承辦案件,106台上3556判決要旨)
行為人僅圖與有配偶之人一時行姦,並無使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脫離家庭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之犯意,縱以提供財物、離婚後共同生活等為誘因,誘使有配偶之人與其性交,亦無由成立刑法第240條第3項之未遂犯。此外,被害人或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註:當事人已獲無罪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