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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獲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邀請參與洗衣產業消保爭議實務討論暨交流會】

李律師獲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邀請於113年12月6日在大台南會展中心擔任《洗衣產業消保爭議實務討論暨交流會》之與談人,以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之身分參與洗衣業者消保糾紛與爭議的相關議題。
此座談會之緣起,起因於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洗衣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範對象主要是指傳統洗衣產業,由人工洗滌衣物之業者,此類傳統洗衣產業與近年來興起之自助洗衣業者,在提供洗衣服務之本質上有非常大之不同。傳統洗衣產業提供之服務著重在勞務提供之性質,法律關係為收受消費者交付之衣物後提供洗滌之勞務,藉此勞務之提供換取適當之報酬,性質類似承攬。而自助洗衣業者,主要是藉由提供洗衣機或烘衣機等機器設備,由消費者自行投入相關金錢後自行將衣物放入業者提供之洗衣機或烘衣機等設備,自助洗衣業者並無提供勞務之行為,較類似提供機器設備予消費者短暫性使用以賺取租金。故若因洗滌衣物過程所產生之衣物毀損,傳統洗衣業者所負之檢查義務、告知義務、損害賠償責任之計算方式與範圍,顯然會與自助洗衣業者有所區別。上開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洗衣定型化契約範本恐不適用於自助洗衣業者。故有修法之必要,或另行增訂專門適用自助洗衣業者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使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得有明確之規範依據可資適用。
就自助洗衣業者而言,若消費者因自行操作洗衣機而導致其衣物受有損害,如何能歸責於自助洗衣業者,究竟是衣物本身之材質問題,或是機器設備之瑕疵所生,恐難究明相關責任。先前常聽聞自助洗衣店發生氣爆案,實與烘衣機器材設備製造商或是桶裝瓦斯之裝設方式、通風設計、瓦斯洩漏等原因有所關聯,此類爭議不斷,涉及自助洗衣業者為求降低成本,而裝設桶裝瓦斯作為提供烘衣機動能之使用方式,此部分消費者之權益要如何確保?政府要如何為民眾把關?
對於於衣物之保管責任,當消費者逾越保管期間遲不取回衣物時,傳統洗衣業者究竟要如何免除或降低自身之損害賠償責任(保管責任)?倘若消費者不於業者催告之保管期間內取回衣物,過了相當久的時日之後,衣物因自然變化產生毀損、受潮、褪色等,消費者是否得向洗衣業者求償?此部分建議業者於收受衣物時,事先跟消費者告知相關注意事項,例如,保管期間最長三個月,若逾越三個月,則衣物若有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產生之機能受損、衣料變質、褪色等,業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在目前法令尚未健全之前,業者宜建立相關之SOP自我保護機制,以避免消費糾紛纏身。
以上為李律師參與上開座談會所提供之相關經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