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8 385
本所代理育英護專給付年終獎金事件獲高雄地院勝訴判決!
本所代理育英護專,針對專任教師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我方當事人主張年終獎金為恩惠性、勉勵姓給與,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故非經常性給與,不屬勞基法上之工資。相對人主張其每年均領取年終獎金,去年其考績未達門檻無法領取年終獎金,校方有濫用權利之虞,經本所代理校方釐清事實、法律爭議,獲高雄地院判決我方勝訴。
對雇主而言,年終獎金之核發可視同恩惠性、獎勵性給與,可視員工之工作績效、學校財務狀況、是否在職而決定是否發給及制定發給年終獎金之標準,故雇主基於人事權之運用,只要權利之行使無違法或不當,並不單然有保障給予年終獎金之義務。
案號:高雄地院111年度字勞簡字第133號民事判決(111.12.29宣判)
對雇主而言,年終獎金之核發可視同恩惠性、獎勵性給與,可視員工之工作績效、學校財務狀況、是否在職而決定是否發給及制定發給年終獎金之標準,故雇主基於人事權之運用,只要權利之行使無違法或不當,並不單然有保障給予年終獎金之義務。
案號:高雄地院111年度字勞簡字第133號民事判決(111.12.29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