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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487

本所協助林先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上訴三審成功發回!

當事人林先生與相對人許先生簽訂買賣契約,約定以五百萬元價金買受相對人名下房產,惟相對人事後竟反悔移轉過戶登記,並稱遭林先生詐欺。法院判林先生對許先生有詐欺行為,故雙方買賣意思表示未合致,契約未成立。然而,真正的問題核心在於,縱使認為相對人遭詐欺締約,在未依法撤銷前,買賣契約仍為有效。且相對人已經與他人簽約,事後返還遭詐欺締約,應自行負舉證責任。法院適用法條有錯,經本所協助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審理。

案號: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