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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10

狂賀!本所代理郭小姐向台灣極O公司請求職場性騷擾損害賠償事件獲高雄地院勝訴判決定讞!

郭小姐於任職期間,遭受同事為言語性騷擾,向公司提出職場性騷擾內部申訴程序,經公司申訴調查結果為申訴有理由。郭小姐事後進而向行為人及雇主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惟行為人及雇主辯稱郭小姐平時即與行為人互開黃色笑話,故言語上縱使涉及性意味,亦屬與性相關的玩笑,另郭小姐之主管獲悉郭小姐遭同仁為言語性騷擾後,雇主並未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經本所協助代理民事一審訴訟程序,高雄地院判決行為人及雇主須對郭小姐連帶賠償十二萬元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1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