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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476

狂賀!本所代理高雄市政府損失補償事件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勝訴!

前提摘要:
本所代理被告行政機關(即我造當事人)。原告之發起人鄭○霖等8人於95年10月17日向高雄縣政府所屬地政局申請成立籌備會,我造當事人依行為時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以高雄縣政府95年11月28日函准予原告成立,嗣經原告於106年3月17日檢附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申請被告核定成立重劃會,被告乃以108年5月24日函廢止上揭核准成立籌備會之95年11月28日函,並駁回原告成立重劃會之申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51號判決駁回其訴(註:108年度訴字第414號、最高行109年度上字第1151號判決均為本所代理之前揭案件,已勝訴確定。本件為相關法律問題衍生之第三件訴訟)。

法院見解:
原告業經被告以108年5月24日函(前處分)廢止95年11月28日函核准成立籌備會確定,且前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之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原告自應受拘束,是原告已失其籌備會身分,應無疑義。又原告籌備會之性質本即為重劃會成立前之臨時性、過渡性組織,其功能限於處理籌組重劃會之過渡任務,不包括行使重劃會之職權,現經廢止解散,更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換言之,實體法上具備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能力主體,仍係籌設籌備會之成員即全體發起人所享有及負擔。惟原告起訴時誤以無權利能力即無當事人能力之籌備會為原告,經本院闡明後,原告表示無法聯繫原始發起人,仍以籌備會名義起訴等語(本院卷二第61頁),是原告以籌備會名義提起本件訴訟,自屬無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本所律師見解:
本案為原告以籌備會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高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為損失補償。原因為其先前經市府核准成立籌備會,嗣經市府廢止核准籌備會之許可處分,然籌備會已運作一段時日受有相關人事成本的費用支出,故原告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請求被告損失補償。然而,本件最重要的程序爭點為:籌備會既經廢止,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若無,則其提起本件訴訟,將無任何實益。不論實體有無理由,均不經實質審理調查程序。經法院採納本所律師主張,以原告提起訴訟程序不合法,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其訴。

複雜的法律問題尤其需要抽絲剝繭,只有經過專業評估,方能確保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5號(11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