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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658

狂賀!本所代理王○秀小姐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獲高雄少家法院判決全部勝訴!

當事人王小姐請求其二姊依據96年間簽立之切結書,主張該切結書為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應依切結書之約定,將其應繼分七分之一無條件移轉登記予當事人。詎料其二姊違反當初切結書所為之承諾,主張該切結書非其簽立,亦非屬道德義務之贈與,僅為一般贈與契約,在未過戶前隨時可撤銷。
李律師主張當事人犧牲學歷,成就其二姊完成高中學歷,故其二姊無條件願將其對遺產之應繼分移轉予當事人,本質上即屬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契約,不得事後撤銷,此論點獲高雄少家法院採納,並判決我造勝訴。

案號: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7號(112.9.8宣判)

相關法條:
民法第408條 第1項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第2項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判決理由摘錄:
依被告辛○○前述證言,可知原告主張被告己○○因執意要父母提供經濟支援讓其就讀高中,父母百般無奈下僅得犧牲原告就讀國中之機會,要原告投入家中生計,同時為彌補原告為家庭奉獻犧牲,要求被告己○○應將未來繼承之財產贈與原告,而被告己○○亦應允父母之提議,嗣於96年4月11日至壬○○地政事務所簽立系爭切結書等節,應值採信。而被告己○○知悉其本無移轉系爭土地與原告之法律上義務,但仍基於倫常、孝道所揭櫫之尊重、順從長輩意願,及手足間之友愛精神,同意簽立系爭切結書,核與社會之善良風俗、正義觀念相符,且與誠實信用原則無違,是原告與被告己○○間所成立之系爭贈與契約,應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