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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100

狂賀!本所代理育○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涉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事件獲有利裁決!

李律師代理育○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就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為其會員某老師提起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涉及不利待遇禁止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獲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採納我方對於時效抗辯的程序主張,獲得有利判決,避免敗訴的員工於訴訟途徑中獲得敗訴判決後,另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試圖不正影響司法裁判,成功守護校方的權益,並維護學校制定之合法體制。

案號: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12年度勞裁字第11號(112.9.8)

相關法條:
工會法第35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