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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810

本所為陳炳榮先生聲請再審成功並減判4年有期徒刑!

李律師五年前為陳炳榮先生聲請釋憲,經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作成有利判決,准予陳炳榮開啟再審。嗣李律師於今年為陳炳榮先生聲請開啟再審,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開啟再審,並於今日宣判,認定陳炳榮於警詢時主動供出上游,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予減刑,故再審後,從原有期徒刑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本所下一步將為陳先生聲請冤獄賠償,以彌補其執行之刑罰超過再審判決確定之刑期之損害。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再字第2號(112.11.21宣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新聞公告-新聞稿-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再字第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