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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6  1045

狂賀!本所代理育英醫專給付工資事件獲高雄地院二審勝訴判決!

本所代理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涉及給付年終獎金案件,再次獲得高雄地院二審判決勝訴(駁回對造上訴)。
本案涉及老師請求給付年終獎金案,實則,私立學校的年終獎金是否發給為各校自治事項,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標準,由各校依財源預算、教師表現而自行訂定。對造主張其已多年領取年終獎金,遭考核不及格而無法領取年終獎金進而請求校方給付,經本所認為年終獎金的性質非屬工資,不符合經常性給與的要件,且學校所訂立的年終獎金考核辦法合法有效,自應拘束全校教師,相對人無權利也無法舉證校方有發給年終獎金的義務,此一法律見解分別獲一審法院及上訴審法院採信,今日駁回相對人上訴(本案已定讞)。

案號: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112.12.15宣判)

判決理由摘要:
「然按,依系爭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年終與績效獎金依據教職員工個人參與本校該年度工作之績效,於次年發給。」;第3條規定:「年終與績效獎金(以下簡稱本獎金)發給之對象為發放時該年度1月31日仍在職之編制内教職員工…。」;第6條規定:「本獎金評核分數及計算標準由行政會議訂定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獎金視學校當年度財務狀況訂定之。」(參原審卷第21頁)。另依系爭辦法第6條訂定之系爭細則第2點規定 :「本細則依據教職員工個人參與本校該年度工作之績效,於次年發給。」;第3點第2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本獎金評核分數及計算標準如下:2.未接行政職教師:科主任45%+學務主任10%+教務主任10%+校長35%。5.評核總分在70分以下本獎金為零…。6.不論教職員工原擔任職位之單位或是否原擔任主管職位,其當年度評核分數係以教職員工當年度12月31日止之單位主管(官)為評核者。」(參原審卷第25頁)。而私立學校是否發給教師獎金及其發放之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依前揭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本得由學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學校自身財務狀況自訂相關辦法,基於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亦屬僱傭關係,且系爭辦法及系爭細則業經揭示為上訴人所知悉,此觀系爭辦法及系爭細則均係由上訴人所提出即明(參原審卷第21頁、第25頁),又前開系爭細則第2點、第3點第2款、第5款關於70分以下獎金為零之規定內容,於110年5月3日訂定時即有之,非110年12月6日修正時始增加,有被上訴人110年5月3日及110年12月6日行政會議紀錄及修正對照表可稽(參原審卷第131至138頁),並無上訴人所主張溯及適用情事,且系爭辦法、系爭細則以行政會議審議訂定係屬適法(詳下述),自屬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勞、雇雙方應同受拘束,故上訴人主張不受系爭辦法之拘束,已非有據。再者,被上訴人就年終獎金之發放於系爭辦法第2條已明文規定係依據教職員工之年度工作績效而定,且系爭辦法及系爭細則之上開規定亦明載年終獎金數額由學校核定,並非必定核發及固定金額,縱上訴人歷年均有領得年終獎金,此亦僅可推知其往年均經評核為可核發之對象,尚難以此遽而認定年終獎金即為工資之一部分。從而,上訴人執上開事由主張年終獎金為勞務之對價而屬工資或固定之經常性給予,並非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