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4 1395
狂賀!本所代理呂女士訴高雄榮民總醫院醫療糾紛案件經最高法院調解成立!
李律師代理當事人呂女士向高雄榮民總醫院主張因人工髖關節置換術涉及有醫療疏失及術前未依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63條踐行告知義務,侵害病患身體、健康權及資訊自主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迭經橋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雖判決呂女士敗訴,但二審法院認為醫院及手術醫師確實有未踐行術前告知義務之疏失。經李律師協助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調解委員及法官認為我方上訴主張不無理由,勸諭雙方和解,相對人高雄榮民總醫院願賠償呂女士所受之損害,本案經第三審調解成立,呂女士的醫療糾紛歷經七年始告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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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最高法院施行調解制度後,本所已協助多名當事人在第三審成立調解,優點是可避免案件經發回後之不確定性,並可早日讓當事人獲得賠償,免除強制執行之程序繁瑣。
律師提醒:案件是否適合調解以及在何階段調解為宜,須視個案而決定,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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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最高法院施行調解制度後,本所已協助多名當事人在第三審成立調解,優點是可避免案件經發回後之不確定性,並可早日讓當事人獲得賠償,免除強制執行之程序繁瑣。
律師提醒:案件是否適合調解以及在何階段調解為宜,須視個案而決定,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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