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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873

狂賀!本所代理春發OO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獲高雄地院勝訴判決!

當事人為春發綠能有限公司,主張熟果初樂(廈門)貿易有限公司積欠貨款,孰果公司業務代表劉小姐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另行簽立本票擔保貨款給付,因契約履約事項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故律師主張被告劉小姐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71條規定與熟果初樂(廈門)貿易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訴訟過程中涉及法律關係之定性、聯立契約或混合契約、契約當事人主體定性、契約定性,又涉及對方主張盈虧抵銷之抗辯是否合理。當事人從契約發生爭議後委託本所代發律師存證信函釐清糾紛、聲請假扣押程序、再提起本案訴訟,歷經三年有餘,幸獲高雄地院判決我造請求給付貨款部分全部勝訴,因對方提供報表不實,依約尚應賠償我方懲罰性違約金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113.1.26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