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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1  1194

狂賀!本律師協某公司代理一審行政訴訟程序,撤銷桃園縣政府不利裁罰處分成功!

 在關於適用彈性工時之相類案例上,本律師率先提出「行政法上之
期待可能性原則」作為攻防主張,幸獲法院採納,茲將桃園地院106
年度簡字第9號案件判決要旨節錄如下:
綜上所述,原告未經總公司工會同意,即逕依分公司系爭勞資會
議同意而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不
符,其縱非故意,亦難認無過失;惟目前實務上對於如本案事實
即「總公司雖有成立工會,但分公司並無成立工會,則分公司經
其勞資會議同意而使女姓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符合勞基法第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關鍵爭點,並非僅有單一解釋,且迄今
尚未形成通說(如決議、判例、行政慣例) ,且不同法院就相同
違規事實有不同之見解,甚至為勝敗不同之結論,是本件在統一
法律見解之前,應有期待不可能原則之適用而得為超法規之阻卻
責任事由。準此,原告指稱本件原處分尚有違誤,訴請撤銷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判決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8AW6%2bB0f28i%2bkknYU0l0xRHEn5mdiYB3809yduy%2bQoE%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