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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664

狂賀!本所協助徐先生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均獲一審及二審法院判決無罪!

當事人徐先生為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之親訪員,負責對要保人變更程序時,就要保人變更之債務承擔契約有無符合新要保人及舊要保人之真意。某日,徐先生臨時受公司指示因舊要保人當時臥病在床,僅能靠眼球轉動、睜眼閉眼為意思表示,故徐先生當場就以眼球轉動、睜眼閉眼次數的限制來詢問有無變更要保人之真意,經舊要保人透過眼球轉動、睜閉眼次數來確定要做要保人變更契約,新要保人在場,亦表示同意。嗣病患在同日下午去世。部分繼承人即家屬事後得知保險契約已為要保人變更,認為有損及部分繼承人的權益,提起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名。經本所律師於一審法庭上詰問醫生、護理師、相關證人後就昏迷指數與意識能力之連結性予以辯駁、切割,再綜合債務承擔契約之法律定性等專業法律問題,成功為徐先生爭取無罪判決。然檢察官不服高雄地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所繼續協助二審辯護,獲得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判決徐先生無罪,維護徐先生的清白。

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113.05.08)
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1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