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News

現在位置:首頁最新消息最新消息
2024-05-28  140

狂賀!本所代理劉00女士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獲高雄分院勝訴判決!

當事人即被上訴人劉00女士委託本所於高雄地院起訴(獲勝訴判決)主張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徐少東、台灣東哥事業有限公司(合稱上訴人)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起,透過所僱用之高如英,由高0英以三聯公司之區經銷人員自居,以介紹投資三聯公司名義,向被上訴人謊稱投資50萬元,每月可獲紅利1萬2,000元等語,致當事人劉00女士陷於錯誤,而與三聯公司簽署營運商契約書(下稱甲契約),及與東哥公司簽署SUNLINE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乙契約),並分別於107年9月14日、108年4月3日、108年4月8日匯款50萬元、60萬元、40萬元,合計150萬元,至三聯公司設於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三聯公司起初尚按月匯款紅利1萬2,000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甲契約存續期間受領分配紅利共計11萬0,998元,此與兩造約定之分紅比例不符,且此後即未再匯付紅利,當事人遂向三聯公司、徐少東、台灣東哥要求退還投資款遭上訴人拒絕。徐少東更於108年間涉嫌以上述手法非法吸金且屬高度集團性犯罪,而遭法院裁定羈押。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行使詐術藉以牟取不法所得之行為,屬共同故意侵害被上訴人權利,且係故意違犯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125條第3項及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致被上訴人即當事人受損害。當事人委託本所向三聯公司、徐少東、台灣東哥提告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高雄地院判決全部勝訴。相對人三聯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過程中,高0英小姐已與我造當事人達成和解,先賠償部分金額,就尚未返還予當事人的款項,則由法院判決三聯公司應與徐少東、台灣東哥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不得上訴,已告定讞。

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金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113.05.22宣判)
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