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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1507

狂賀!本所協助賴戴瑞妹涉案妨害投票案件獲得無罪判決!

本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指摘檢調機關侵害被告緘默權及律師倚賴權,此種違反程序正義、正當法律程序所取得之被告供述無證據能力。
此案較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調查員將被告之緘默權曲解為「實話實講」,甚至未注意原住民案件應有透過法律扶助機構為其選任辯護人協助實質辯護之制度性保障,甚至以等待律師需五、六小時為由,間接脅迫當事人放棄其有依法請求法扶機構為其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人民之訴訟權經憲法第16條保障,而訴訟權之核心即被告之防禦權,被告之防禦權要有效行使,緘默權與律師倚賴權更是防禦權之核心價值,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此等權利,否則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戕害人權甚鉅。此案經李律師協助賴戴瑞妹女士二審辯護案件,幸獲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採納辯護人主張,讓賴戴瑞妹女士所受的冤屈得以伸張,也終於能安心地繼續過著原本平安幸福生活。司法應是守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選擇沉默」,也是被告的語言,更是法治國國家應尊重的人權價值選項。


高雄分院案號分享:109年度原選上更一字第1號
最高法院判決網址分享: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