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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1108

狂賀!本所代理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市地重劃事件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

市地重劃事件涉及高度公益性,本件涉及擴大都市計畫整體開發範圍,併採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而不得不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遂而依法廢止原核定准予自辦市地重劃而成立籌備會之行政處分。本案涉及相關平權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經本所律師團隊認真爬梳相關法令,並說明目前公辦市地重劃程序及進度較自辦市地重劃而言更能保障參加自辦重劃地主分配權益,加以地政局提出公辦重劃平均負擔比率不超過原自辦重劃平均負擔比率,綜合考量都市計劃擴大整體開發範圍有涉及愛河上游地區排水治理計畫之整體性設計、規劃、開發等,故從公益性之角度而言,縱使行政機關曾經核定擬自辦市地重劃業者成立籌備會之行政處分,然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倘日後確實有廢止原核定成立籌備會處分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存在,應容許行政機關依法廢止合法之行政處分。本所從法律專業之角度協助市府團隊爭取應有之權益,積極維護重劃區市民權益,幸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採納本所律師法律見解,可喜可賀。
判決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