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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921

狂賀!本所協助代理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請求廠商損害賠償事件獲高雄地院判決全部勝訴!

本所代理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請求廠商公司及其負責人連帶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與廠商就高雄市楠梓區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成立工程採購契約,廠商將其在華南銀行之定期存款單正本設定質權予當事人,以代履約保證金之交付。詎料,廠商卻僅將定存單之彩色影本交予當事人,再偽造蓋有當事人印文之質權消滅通知書,向華南銀行申請質權消滅註記及定存單之解約,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將定期單存款撥入廠商帳戶。廠商工程無故停擺致當事人受有額外工程款發包增加之工程費用支出等,經本所協助行政機關向廠商追討賠償,獲高雄地院判決勝訴。廠商除須負擔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也須負擔相關刑事責任,且廠商負責人雖以公司名義承攬,但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負責人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得不償失。

判決案號:高雄地院109年度建字第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