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2 1659
本所協助莊先生涉犯私行拘禁罪獲高雄分院判決緩刑宣告!
莊先生與其他同案被告涉嫌對一名被害人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莊先生一審遭判有期徒刑八個月,另犯侵入住宅罪遭處拘役30日。二審上訴後,經李律師承辦本案,就侵入住宅罪的部分,罪證明確,原審量刑適當,並非上訴爭執的重點。莊先生犯私行拘禁罪的部分,經李律師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調解取得被害人原諒,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法官重新審酌莊先生犯後態度,除減刑減為四個月,再給予緩刑之宣告。莊先生年紀尚輕,聽信讒言致參與犯罪,幸經被害人願意原諒當事人,法院綜合本案相關案情、卷證、被害人與加害人間於事件發生後的互動,再次給予當事人一個犯後自新的機會。
私行拘禁罪雖非重罪,但是若是多數人共同拘禁被害人的行動自由,甚至出現傷害的行為時,則法院量刑不會過輕,會處以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且無法易科罰金,以示懲戒。建議民眾若遇紛爭,應理性溝通,或尋求專業協助,切勿以身試法。
備註:緩刑為恩惠措施,需具特別事由,並非通常情狀。
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上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110.9.1)
私行拘禁罪雖非重罪,但是若是多數人共同拘禁被害人的行動自由,甚至出現傷害的行為時,則法院量刑不會過輕,會處以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且無法易科罰金,以示懲戒。建議民眾若遇紛爭,應理性溝通,或尋求專業協助,切勿以身試法。
備註:緩刑為恩惠措施,需具特別事由,並非通常情狀。
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上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110.9.1)



